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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加快工程科技创新为根本,促进建筑业与工业化、智能化、信息化深度融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推动传统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工程技术和施工效率,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21年,装配式建筑的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装配率不低于30%。2022年至2025年采用逐年提高的方式,每年较上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提高3%以上、装配率提高3%以上。
(二)抓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每年全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项目不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不少于1个。到2025年,建成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示范工程建设项目10个以上、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5个以上。
(三)到2025年,培育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个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装配式建筑部门监管体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我市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各个环节,确保装配式建筑指标得到有效落实和监管。
1、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装配式建筑用地供应规模应与当地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或发展规划相一致。在土地供应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要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时,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
3、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对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适用技术、装配率等内容。
4、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以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编制《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如江西省颁布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按省标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技术以及装配率较大变动的,须重新报审,变动后的装配率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复中装配率的要求。
5、施工图审查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对《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予以确认,并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市装配办将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进行复核。
6、施工许可阶段。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
7、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体系
1、推进标准化设计和多专业协同。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装配式建筑设计对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统筹,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
2、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进钢和混凝土构件以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的工厂化生产,编制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逐步降低构件和部件生产成本。推广建筑装修的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集成部件,促进整体厨房、整体卫浴、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部品供应体系。推进装配式装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提高装修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3、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引导支持我市建材企业申报我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推动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积极推广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
4、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构配件驻厂监理制度,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等相关制度,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加强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通过全过程组织管理和技术优化集成,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监管办法,规范部品部件生产管理。
5、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单项工程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应满足我省有关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6、依法组织招投标。装配式建筑发包方式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招标人除按照我省有关资格审查规定设置资格条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类似工程业绩、相应构件的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三)完善装配式建筑政策扶持体系
1、金融和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给予优惠。
2、财政支持。对新开工建设的实施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均达到指标要求)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住建部门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受益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3、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位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4、财税政策。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或奖励。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5、行业扶持。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售项目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计入工程进度。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
6、用地支持。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产业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支持保障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7、示范项目引领。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项目积极跟进的要求,率先在办公、教学、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城市地下管廊、市政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拆迁安置还房等居住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施工,分阶段、分步骤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精品示范项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对照发展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并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
2、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市内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BIM技术等专业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全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管理、施工图审香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定构件生,产、现场装配、灌浆等装配式建筑关键岗位职业技术培训制度,尽快突破我市装配式建筑人才瓶颈。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和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3、加强考核督查。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市、区)予以全市通报,并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内容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区)进行高质量发展考核。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各地装配办于7月、次年1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半年、年度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报至市装配办。
4、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加强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大力推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先进企业管理经验。通过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现场会、技术交流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大力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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