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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事故隐患整改的规定
我们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等法律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第四款:“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5.《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安全职责。
6.《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7.《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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