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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首次提出通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同时,还增加了关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规定。
第一,首次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这一修法规定是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制度,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报告。
第二,首次提出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和行为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此条款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的事故发生。
第三,首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此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氛围,从整体上提升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第四,首次强制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这将有助于降低职工,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职工职业伤害风险。
附:安全生产法的三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先后历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18年,应急管理部启动了安全生产法修正工作,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理论与法规标准研究所全程参与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工作。
2019年底,完成安全生产法修正的依据、思路、原则以及重要条款的修订建议等前期论证研究,并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其间先后多次征求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意见建议。
2020年,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应急管理部就一些重要条款开展了实地调研、专家座谈、沟通协调,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送审稿)。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征求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意见,历经两次审议。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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