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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各产煤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贵州省已发生2起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理念树得不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瓦斯治理不到位、安全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不够等问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迅速稳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煤层“零突出”、瓦斯“零爆炸”目标,从严从细落实防范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坚决确保不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坚决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措施
(一)坚决执行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严格对标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全面夯实“一通三防”工作基础,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防治问题整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相关规定,推动煤矿坚决落实煤层“零突出”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每月至少评估一次瓦斯治理效果。
(二)坚决确保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应抽尽抽、以风定产”规定,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能力建设,加大抽采力度,杜绝抽采盲区,切实做到抽采稳定达标、抽掘采动态平衡。
(三)坚决落实煤矿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具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严禁违规选择性开采经济效益好但突出危险性大的煤层。消除突出危险前严禁采掘作业,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四)坚决规范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及时测定瓦斯参数,达到突出危险性鉴定启动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测定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并对鉴定测定结论真实性负责。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鉴定或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结果进行一次全覆盖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理。
(五)坚决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必须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把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建设全过程。煤矿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1个月内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超限2次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仍然组织作业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比照事故处理方式进行调查。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严格依法办矿管矿。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管矿意识,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严禁违规托管承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抢工期、赶进度违规建设,严禁隐蔽作业、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必须以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目的,制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五个关键人”权责清单,实行“一岗一清单”。完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并纳入绩效管理,对于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开展约谈或按企业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强化安全培训,稳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队伍。严禁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五职矿长”正常履职,杜绝“影子矿长”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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