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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印发: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环球网校·2021-06-02 13:59:50浏览23 收藏6
摘要 近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具体内容由环球小编整理,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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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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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有关部门制定黔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黔产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等。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方面,《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等激励措施,选拔、引进和培养中医药科研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等。

在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研究本省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制定目录予以保护,并鼓励推广、开发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经典名方、秘方、验方、诊疗技术、炮制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

在中医药产业促进方面,《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规划,加强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中医药现代产业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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