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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规范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第10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额度为50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住建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核实和评审;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验收,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成效等。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会同市住建局制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四)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
(七)预制装配率满足《张家港市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要求的装配式建筑;
(八)装配化装修项目;
(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十)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项目。
对同一项目,不重复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已享受国家、省、苏州市相关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技术标准核实、节能效果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住建、财政相关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居住建筑5-1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10-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5-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10-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20-3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5-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标准由评审小组根据项目投资、采用的技术类型、年节能量等综合评定,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根据建筑面积,按照预制装配率×30元/平方米补助,单个项目总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八)装配化装修项目:根据装配化装修建筑面积,按照5元/平方米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项目:鼓励应用多种资源化再生产品,根据再生产品应用金额的5-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项目,参照上述补助原则,由评审小组专项审议确定补助标准。
同一项目采用多种节能措施的,按就高标准进行补助。对于商业房产开发项目,按以上标准(含最高限额)的50%补助。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项目必须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二)新建、改建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或已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项目,节能量应可以计量,且节能改造工程及设备款支付清单详实。
(四)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需通过立项审批,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装配化装修项目应满足国家和江苏省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满足国家和江苏省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每年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项目所需材料:
1.张家港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筑项目立项批复;
4.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5.其他有关材料。
(三)市住建局和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安排方案,方案向社会公示。拟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对经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对项目进行不定期考评,了解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情况,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对当年专项资金结余将予以收回并重新安排。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的;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张家港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张建工〔201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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