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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什么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环球网校·2021-05-26 14:32:19浏览181 收藏18
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什么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内容,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不能向票据的持票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条件。本篇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什么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问题来源:

支票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

【解释2】签发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开立账户;(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3)预留印鉴。

2.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该支票无效。

(3)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018年简答题)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点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不能向票据的持票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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