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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1-05-25 17:36:14浏览77 收藏7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会计实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相关问题”的内容,提问了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具体详情如下: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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