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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近日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宜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市可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其适用于辽宁全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其他新型模式。
《指导意见》指出,项目法人应确定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估)算。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指导意见》提出,项目法人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项目法人认可。严禁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进行分包。
《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执行双向担保制度,项目法人凡要求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法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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