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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一)社会举报
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法律授予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剥夺这种举报权利。二是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情况应当力求及时、准确。三是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门举报。报告或者举报可以具名公开身份,也可以匿名报告或者举报,不公开身份。对具名报告的,接受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二)举报受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
一是法律授予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剥夺这种举报权利。
二是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情况应当力求及时、准确。
三是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门举报。报告或者举报可以具名公开身份,也可以匿名报告或者举报,不公开身份。对具名报告的,接受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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