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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矿山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常常听到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因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被有关部门处罚。但是,又不清楚哪些情形属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那么究竟什么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呢?目前尚无权威发布的定义。有关老师和社会普遍认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是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监管监察对象,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命令。如: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明显事故预兆或严重事故隐患,下达撤人命令;暴雨期间严禁煤矿下井,政府在特定时段向企业下达停产、停业指令。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在执法文书中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停止建设等行为,其他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等处理意见,不属于指令。
企业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期矿山事故多发
通知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连续发生湖南耒阳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火灾等两起重大事故,山东烟台一个多月内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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