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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注册管理规定

环球网校·2023-10-09 09:54:09浏览198 收藏79
摘要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注册,小编参考历年相关安排为大家带来一些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注册管理规定,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参考历年)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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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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