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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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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解读:一般事故的罚款金额由上一年年收入的30%上调至40%;较大事故的罚款金额由上一年年收入的40%上调至60%;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由上一年年收入的60%上调至8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由上一年年收入的80%上调至100%.罚款金额上升了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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