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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二条
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现行条款是拒不执行才会罚款,新条款修改为,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可以罚款,处罚端口前置了。
同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金额也大幅提高,还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负责人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七条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新安法增加了对岗位安全职责落实的要求。现行条款是不服从管理、违规操作才会被处罚,新安法实施以后,从业人员只要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面更宽了,这也就强制从业人员必须落实好自己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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