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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石家庄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和《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做好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冀教语〔2008〕5号)精神,我市在大中专院校师生和相关社会人员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并按国家、省相关通知规定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一、严格收费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每人次收取25元测试费,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教师及其他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每人次收取50元测试费,取消征收证书工本费。各单位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高于或低于标准的费用。
二、严格收费管理及使用
(一)各组织测试单位将大中专院校师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列入财务收支,加强监督管理;各组织测试单位在组织报名、培训、信息录入、上报信息、编制考场以后,及时将测试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测试费的20%将通过市教育局返还到各组织测试单位账户用于报名、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编制考场、考场安排、组织考务、考务及后勤服务等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承办社会人员测试工作的相关费用返还比例参照大中专院校师生标准执行。
(二)市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管理和标准严格按照冀价行费〔2004〕57号、冀财教〔2006〕4号、冀教财〔2006〕7号和冀语测便字〔2009〕2号、冀财综〔2014〕9号、冀财税〔2017〕30号执行,纳入市级预算,资金入库,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支出项目列入预算,用于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考务管理、设备购置、成绩复查、测试员及管理人员培训,测试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等相关支出。测试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每人每场60元发放。
(三)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14〕9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分成比例延期的通知》(冀财税〔2017〕30号)要求,上缴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30%的测试费将通过市财政直接划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石家庄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管理使用办法》(石教〔201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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