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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第十八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读说明: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对第一款和第五款作出了调整。
第一款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这与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时一致的。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全力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款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与新安法第四条中生产经单位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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