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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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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九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原条款:无
新条款: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说明: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将受到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第一百一十二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条款:无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说明:解读说明:增加了不整改的连续处罚,比如某企业的某个隐患罚处罚金额为10万元,90天后若还是不改正,则处以10*90=900万的处罚。处罚力度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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