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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网络·2021-12-18 10:25:01浏览62 收藏12
摘要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温馨提示:2021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受疫情影响延期举行,各位考生可以继续复习备考,环球网校也会为大家持续带来备考攻略,在考试之路上助各位一臂之力!由于目前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暂不确定,小伙伴们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官方发布考试时间后小编会通过短信第一时间提前通知您,再不用担心错过考试了!同时,环球网校还开通了安全评价师报考资格免费查询服务,想要参加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的考生可以点击查询,输入学历等信息即可快速查询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九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原条款:

新条款: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说明: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将受到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篇条款解读——第一百一十二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条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说明:解读说明:增加了不整改的连续处罚,比如某企业的某个隐患罚处罚金额为10万元,90天后若还是不改正,则处以10*90=900万的处罚。处罚力度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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