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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提高主管人员处罚金额

网络·2021-12-17 10:03:15浏览19 收藏9
摘要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全评价师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条款解读之提高主管人员处罚金额”。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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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二条

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原条款中是拒不执行才会罚款,现在修改为,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可以罚款,同时提高了主管人员的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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