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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师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111条)

网络·2021-12-10 12:01:13浏览49 收藏24
摘要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位安评师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安评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评师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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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2021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受疫情影响延期举行,各位考生可以继续复习备考,环球网校也会为大家持续带来备考攻略,在考试之路上助各位一臂之力!由于目前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暂不确定,小伙伴们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官方发布考试时间后小编会通过短信第一时间提前通知您,再不用担心错过考试了!同时,环球网校还开通了安全评价师报考资格免费查询服务,想要参加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的考生可以点击查询,输入学历等信息即可快速查询结果。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ー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处罚规定。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84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具体给予哪种处分,则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决定。

2.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是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例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客观上必须有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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