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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
2.办理机构:商标局
3.申请提交的文件
(1)转让或者移转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无须出具转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附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由受让人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人终止或死亡的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有权继受相关商标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文件。
(二)转让申请的审查:书面审查
1.审查申请文件:
当事人提交的转让申请文件应该齐备、内容应该一致;使用正确的申请书格式、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且规范;涉及移转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具备证明力等。
2.审查转受让双方民事主体资格:
(1)双方当事人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转让人应该是商标权利人,即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应该一致。
(3)受让人是否具备《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资质,是否有生产经营活动之需要取得商标权。
3.注册商标有效性审查
(1)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或者虽超出有效期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续展申请。
(2)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3)没有其他导致商标失效的记录。
(4)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要确认其申请流程尚未结束。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即可认定申请流程已经结束,该商标注册申请已经无效。①不予受理决定生效。② 全部商品(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经生效。③全部商品(服务)不予注册的异议裁定已经生效。④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确认处于无效状态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并说明商标无效的情况。
4.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的审查。
被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应符合下列五项条件:
(1)与申请转让的商标同属一个主体所有。
(2)未同时办理转让申请,或虽同时办理了转让申请,但与审查的转让商标不是同一个受让人。
(3)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5)不属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
5.对转让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对转让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重点审查: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转让,受让人应该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2)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含有企业名称全称、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审查部门审查通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转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不一并转让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5)商标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6)对于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7)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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