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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理念,以“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为奋斗目标,为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行动指引,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抓手,打造以数字化、智能化为驱动,加大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培育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建筑业转型升级聚势赋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 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内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严格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管控,保证项目落地。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倡导装配式装修。
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推动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和居住建筑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保温预制外墙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重点推广:预制剪力墙、预制柱、预制楼板、预制楼梯;装配式钢结构重点推广: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钢柱、钢梁、钢筋桁架楼层板。
下列情况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一)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中,单体建筑面积3000以下,层数3层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
(三)其他民用建筑中,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四)市、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涉密项目等特殊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
依据文件规定,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注明装配式建筑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据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
(二)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建设单位须承诺规划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中装配式的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建设单位承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三)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审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审查意见和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项目验收情况告知书,对装配式项目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的鼓励政策。
(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反馈的情况,对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对其违规情况进行认定,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在编制每年城建计划时,按照文件规定,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计划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按程序报政府审核执行;
(二)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并注明相应的技术参数”,在核定总建筑面积时需注明“包含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作为重点工作。质量及安全监管部门应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管理、验收监督制度和计划。并定期对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反馈装配式建筑建造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相关主材、配件材料造价信息;
(五)对装配式建筑单体进行验收,对其是否落实规划设计内容及文件规定情况进行认定,在验收报告中进行专章说明。对于未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指标低于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不认定为装配式建筑,并将有关情况告知规划部门。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相应的投标要求,对于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下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作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认定,由住建部门致函规划部门对违规情况进行认定后,交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案后,规划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物品的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审办超限通行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做好运输途中交通安全通行保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主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和方案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专项说明;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内容,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信息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主要责任
(一)鼓励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装配式建筑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部品部件种类等相关技术指标及内容,按楼栋标注装配式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后加上“包含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主要责任
(一)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加工图进行生产;
(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主材检查报告等,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总包)单位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二)按照标准规范对进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验收,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钢筋强度检测报告、套筒质量指标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三)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部品部件检测验收方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主要责任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二)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工序的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可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部品、部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主要责任
(一)按照委托要求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建筑部品部件、制品结构性能及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检测;
(二)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真实、准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及要求,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和激励措施,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将情况报规划部门予以调整或变更建设方式,并不予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规定的单位,在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验收等环节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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