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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34号)等相关文件均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因此,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国家战略,是实现高质量城乡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发展目标
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根据国家、省目标要求适时调整)。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不低于5%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规模化示范。
结合美丽乡村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转变建造方式,在村民自建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居住舒适度。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4个部分。分别就全市装配式发展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进行阐述。工作目标中明确了全市装配式发展的具体目标,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重点任务对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新型建设和管理模式、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进行了说明;政策支持主要明确为推进装配式建筑的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保障措施对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能、监督管理、宣传引导做了明确要求。
扶持政策
(一)将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二)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三)2020年底前,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由政府按照2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税费优惠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六)在《河北省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砂浆现场搅拌等作业。
相关术语
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特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机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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