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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20〕80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工程建设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意义
建筑垃圾已成为城市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工程建设建筑垃圾减量化,加快建筑垃圾分类分级利用,发挥建筑垃圾的自身特性,最大程度还原建筑材料本性,是提高固体废物利用价值,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攻坚克难,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要目标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总体思路,到2025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三、加强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管理
(一)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二)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设计施工协同配合,减少设计变更,保证设计深度,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严格落实,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对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施工现场危险废物等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四)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五)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可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利用原则进行就地处置,提高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水平。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出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称重(计量),宜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实时公示建筑垃圾出场排放量。
请各地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培训宣贯和落实,增强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减量化水平,着力构建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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