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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
一、基本规定
1、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
3、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4、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授权证明。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法追究法律责任。
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7、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山东省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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