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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护师备考行业资讯: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卫生人才网·2020-07-24 16:10:30浏览44 收藏4
摘要 为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决定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项目目标

建立统一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不断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二、 组织架构

(一) 项目发起及督导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 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北京卫人伟业国际医药研究中心(以下筒称医药研究中心)

(三)项目培训实施单位

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工作站(以下简称培训工作站)

三、 职责

(一) 人才中心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工作站开展相关工作等。

(二) 人才中心直属机构医药研究中心负责培训工作站认定和管理(管理办法见附件1),并向培训工作站提供统一的教材、课件、师资培训及相关考核等培训产品和服务。

(三) 符合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可申请成为培训工作站(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2)。各培训工作站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四、 项目经费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证书费用由各培训工作站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各培训工作站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且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相关培训收费的规定。鼓励各培训工作站推动地方制定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的具体政策,争取地方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贴。

五、 联系方式

医药研究中心:

电话:010-59389895

传真:010-59389900,010-59389894

邮箱: yyyjzx@hhrdc.com

人才中心:

电话:010-59935378

传真:010-599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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