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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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