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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3、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除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自我学习是重点。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有行政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三种方式,
其中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在生产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则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生产经营单位既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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