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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意思表示

环球网校·2020-06-05 15:47:58浏览32 收藏16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意思表示”主要针对《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做了整理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备考2020注会《经济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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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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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常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提示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提示2】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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