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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调解的适用
一、调解的适用
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不过,扩大了例外情况,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节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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