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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环球网校·2020-04-23 14:28:01浏览118 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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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

(一)概念

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理解

(1)辩论的主体:仅限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诉讼代理人行使。

【注意】证人出庭作证不是行使辩论权,检察院提出抗诉也不是行使辩论权。

(2)辩论权的适用: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程序,包含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注意】

(1)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2)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无民事争议,因为有争议则会转为诉讼程序。

(3)辩论的内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可。

实体问题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某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例如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等。

(4)辩论的形式: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进行。

口头形式集中表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书面辩论则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比如起诉状与答辩状。

(5)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的实质意义在于限制法院的裁判范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注意】

(1)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不违反辩论原则。

(2)法院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的,违反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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