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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权的滥用
(一)概念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当以为本人利益计算作为衡量;若非为被代理人计算,而是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的,则为代理权滥用,法律予以限制。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①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②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无权代理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之类型
1.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的双方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除了本人同意或追认外,也给予交易习惯必要的弹性。
3.利己代理
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4.恶意代理
这是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利益之代理。代理本应未被代理人计算,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与相对人合谋损害代理人利益的,也为法律所禁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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