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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类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破坏的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例如,向供电线路投石块,足以造成电线短路的,属于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破坏行为。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
2.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上为故意。
3.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定盗窃罪。
(2)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3)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例如,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盗窃罪的法定刑处理。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上破坏的是正在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例如,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
2.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上为故意。明知自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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