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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原则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八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原则。
一、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了召开会议是其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委员会议事会议制度包括固定例会、临时会议、专题会议、案件评议会议等多种形式。本条只概括性地对会议制度进行了规定。
鉴于仲裁委员会组成涉及面较广,全体会议的召开应考虑各种因素。本条规定了全体会议每年最低召开频次为两次。
除固定例会外,若特殊情况需要,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考虑到特殊情况可能非常多样,制定本规则时未做具体列举,而是采用了对提议召开会议进行规定的方式,来解决在突发、紧急、重大等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启动程序。
本条规定,提议召开的前置条件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这样既确保了召开会议的严肃性,也较好地解决了组织会议的灵活性。
本条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题和内容,即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这里的重要工作事项应结合仲裁委员会职责进行确定,实践中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进行明确。
二、仲裁委员会的议事决定原则
仲裁委员会的议事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考虑到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规模各不相同等因素,本条并没有明确少数服从多数的具体形式,该规则如何落实各地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者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
一般来说,少数服从多数可以是二分之一多数也可以是三分之二多数;在计算方法上可以是出席会议人数的多数,也可以是仲裁委员会全体组成人数的多数,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具体情况和拟决定的事项确定。
越是重大的事项,越需要严格的多数。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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