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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类人员: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环球网校·2020-03-31 14:21:18浏览246 收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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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三类人员指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1)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无证指挥、无指挥信号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4)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大件吊装”无吊装方案,现场无安监人员“旁站”不准吊;

5)各类吊物上方站人,不准吊;

6)斜牵斜挂、埋入地物、粘连、附着的物件等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带病时,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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