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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每处扣5分。
2.根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3.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
4.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规定,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处留存备查。
5.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6.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7.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8.从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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