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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关于教唆犯罪

网络·2020-02-28 17:30:07浏览29 收藏2
摘要 事业单位考试中作答常识类的题目不可以浪费太多时间,环球网校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关于教唆犯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积累知识,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做到每天积累一点点,在考试时可以作答如流。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关于教唆犯罪

一、概念

教唆犯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犯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

二、构成要件

教唆犯罪的成立,应该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被教唆者是因教唆而产生特定犯罪的意图或者实行犯罪,这是教唆者所能预见的,如果不能预见,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不成立教唆犯罪。比如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的行为,确实是由于某甲的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不能以教唆犯罪追责。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至于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言语、文字或举动,明示或默示,都可为教唆。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按照《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

A.以教唆罪论处

B.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C.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

D.以诈骗罪处罚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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