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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
3、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4、施工技术资料主要由施工管理、验收和检测、试验资料等文件、图表组成,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进行并完成。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6、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缩微品。
7、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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