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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标准
1.灭火器基本配置
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基本配置验收判定为合格。
1)经对照检查,配置单元内的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经检查,经备案未确定为检查项目的,其灭火器类型与其场所的火灾种类相匹配;经计算,其配置单元内灭火器铭牌上的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每个配置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多于5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配置l 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3)经核对,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不属于不相容的灭火剂。
2.灭火器配置点及其保护距离
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配置点及其间距验收判定为合格。
1)经目测检查,灭火器配置点设在明显、便于灭火器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设置在室外的,设有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设置在潮湿性、腐蚀性场所的,设有防湿、防腐蚀措施。
2)经实际测量,配置单元内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小于本场所相对应的火灾类别、危险等级的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要求。
灭火器配置基本要求、不相容灭火剂举例、不同火灾类型及不同危险性等级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等内容详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三篇第十四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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