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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职责发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4、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10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管理规定。以下情形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情形。以下情形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语气未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撤销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