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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布拖县龙潭镇境内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号矿井通风斜井发生坍塌事故,导致1人当场遇难、3人被困。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引起了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协调调动省内外3支救援力量和县内多支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经过近60小时科学、紧张、有序的艰难救援,成功营救出3名被困人员,同时1名遇难者善后事宜得到了妥善安置,9·19矿洞坍塌事故应急救援取得了圆满成功。
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矿山建设批复后,组织矿山建设过程中,聘请了有矿山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发生事故的建设点有图纸,是2019年8月22日开始建设的9号井1155米平道至1200的通风斜井。奔诚矿业的在建行为是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矿山建设过程中没有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但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人员受伤情况。9月19日上午8时,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名安全技术负责人、1名安全管理人员和2名技术员进9号井洞例行检查通风系统建设情况。直至中午时4名检查人员迟迟未归,于是公司派人进洞寻找,12时30分寻找人员发现9 号矿洞380米处上山通风斜井洞口被砂石堵住,现场人员立即向企业负责人郭建平进行了报告,并于13时向龙潭镇分管领导报告。龙潭镇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确认人员被困井洞内,情况不明。并于13时17分电话报告布拖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边电话报告县政府,边通知县应急委成员单位火速赶赴现场全力投入救援工作。
相关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省内外多支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参与救援。经过连续奋战,至21日18时33分,受困人员李金龙、张德成、 尹国平被先后救出,随后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观察治疗。现场指挥部从后救出的2名人员口中了解到:“进矿洞的安全员吴悾,在事故发生时(2019年9月19日上 午10时许),突遇塌方当场被砂石掩埋已经死亡和井 硐顶部有大量松砂和巨石,救援人员进硐救援危险系数极高,不能入硐开展救援作业,现场指挥部进行再次研判分析,确定救援行动从全力解救被困人员转变到全力搜寻失踪人员,决定使用生命探测仪继续开展搜寻救援工作,确定从底部开挖滑落砂石,并时刻关 注上部塌陷区域情况。至22日13时15分,现场指挥部 召开第五次会议,结合县公安机关对幸存人员调查核 实情况、仪器监测情况、救援现场情况,判定失踪人员已遇难,决定继续开展遗体搜寻工作。
22日14时23分,失踪人员家属抵达现场,充分了解救援情况后,考虑到搜寻工作危险程度大,为了避免救援人员更大的牺牲,22日17时55分,家属主动书面申请放弃遗体搜寻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家属申请,结束响应,终止对遇难者遗体的搜寻工作。企业随即开展遇难者善后赔偿事宜,并于23日12时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9·19矿洞坍塌事故处置基本完成,事发矿洞封停待查。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64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在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号井 380米处上山通风斜井45米处,安全管理人员吴悾在使 用排险杆排险过程中突遇顶板垮塌,砂石直接砸中了 使用排险杆的安全员吴悾致使其当场死亡,大量砂石堵住井洞,3名人员被困无法脱身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矿井技术管理存在不足: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管理人员进井洞排险,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吴悾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预判不足,未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充分研判,冒险进行排危作业,导致在使用排险杆对顶板排险过程中突发顶板垮塌躲避不及,且公司未针对9号矿井通风斜井隐患排除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人员处理
1.吴悾在排险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预判不足,未针对9号矿井通风斜井隐患排除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无法应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张德成、男、矿山管理人员,在排险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预判不足,对吴悾的冒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负有连带责任。鉴于受伤住院,建议不予处罚。
3.郭建平,公司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权负责管理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实际控制人郭建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5款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布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的30%罚款,合计2.4万元。
4.企业法人罗登岸,授权郭建平全权管理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虽是法人,没有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间未发现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没有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但实际控制人郭建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5款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事故发生后公司派员积极开展救援和配合善后工作处理,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建议由布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0万元。
2.湖南东能投资集团只是注资,没有参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全力,建议不予处罚。
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9”一般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由县安委会组织召开全县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大会,达到“一企出事故,全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的目的。
(二)全面开展矿山领域专项整治,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全县矿山企业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排查整治隐患,从严规范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就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的“安全三类人员安全警示案例:四川凉山‘9.19’奔诚矿业井硐坍塌事故”,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