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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3月15日,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由于效益原因停工。自2013年4月开始,大连石化公司对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配套的三苯罐区进行检修。
2013年4月15日,大连石化公司与中石油七建公司签订《炼油化工装置检修合同》及《炼化装置检修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5月15日,中石油七建公司与林沅公司签订《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停工检修、技措、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分包方式为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发生事故的939#罐施工作业的计划单(工单号2000123129)内容为更换锈蚀严重的罐顶侧壁仪表维护小平台板。2013年6月1日(星期六),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主任邓雪峰安排设备员李明辉下达939#罐仪表维护小平台板更换、消防水线加导淋作业票。李明辉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确认后,为其办理了939#罐施工作业票。9时左右,监护人三苯罐区外操工邵国庆到939#罐顶时,闻到罐顶气味较大,将罐区工艺员韩军叫到罐顶进行确认,韩军确认罐顶气味较大,并发现罐顶呼吸阀没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加盲板不得动火作业。因林沅公司未及时清理5月31日在该车间作业现场遗留的杂物,安全员王大庆告知该公司施工人员停止其在小罐区的所有动火作业,故当日办理的939#罐更换维修仪表小平台板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0010374号)未下发。当天未进行939#罐维修仪表小平台板更换作业。
6月2日第一联合车间早调度会后,王大庆将6月1日未下发的939#罐动火票(第0010374号)动火作业有效期改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区外操工慈军对939#罐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监护。慈军到达小罐区现场时,林沅公司的领班张洪伟、电气焊工陶崇海、姚忠利及力工石成泉(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和监护)已在现场。
9时30分左右,慈军与王大庆一起登上939#罐顶,王大庆闻到很重的油气味,但无法确定泄漏源,慈军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对观察孔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王大庆检查检尺口,并将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盖上,确认呼吸阀盲板已加上。因泡沫发生器附近油气味道大,随即要求施工单位将泡沫发生器用黄泥堵上、将仪表小平台护栏用防火布围上。王大庆将动火票交给慈军,随后离开939#罐施工现场。10时30分左右,慈军将动火票交给林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人员使用气焊等工具对腐蚀的仪表小平台板进行拆除。
13时40分,林沅公司4名作业人员开始939#罐作业,1人在罐下清扫地面,1人在维修仪表小平台铺设新花纹板,2人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14时27分53秒(工厂监控视频显示时间),939#罐突然发生爆炸着火,罐体破裂,着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间无隔堤),小罐区防火堤内形成池火。14时28分01秒、14时28分29秒、14时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继爆炸着火。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原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二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切实执行下去、落实到位。
三是要加强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培训,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是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全面加强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和现场管理等,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五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
六是要全面加强承包商管理,修订完善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车间管理对承包商管理职责,坚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强化对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且要向其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与此同时,承包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各承包商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严禁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坚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各级管理人员、现场监控人员、作业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切实做好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各类“三违”行为。
(二)要深刻吸取连续发生事故的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要深刻吸取大连地区所属企业接连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刻剖析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任务落实;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增强操作技能,尤其是要弘扬大庆“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精神,培育好的队伍作风,自觉主动遵章守纪;要切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强化风险辨识、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严格现场监控等方面入手,努力提升现场作业的安全管控水平;要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不断固本强基;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工程项目分包准入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管;要突出加强对炼化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解决管理粗放、有章不循等突出问题。
(三)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
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四是要指派胜任工作的企业人员组织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五是要确保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进行作业前,做好安全检修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监护和安全检查。
六是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尤其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的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果断决策、有力处置。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就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的“安全三类人员安全警示案例:中石油大连石化'6.2'火灾爆炸事故”,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