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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安全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把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都称之为“重大危险源”,还郑重其事地提出对策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等。
随意地扩大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涵盖范围,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指出,“重大危害设置”即“重大危险源”,是指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处理或储存超过临界数量的1种或多种危害物质或物质类别的设置。
我国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指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并列出了4类142种危险物质和这些物质的临界量。
我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作出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上述法律和标准术语的表述应当十分清楚,所谓重大危险源应有2个要素:一是规定的危险物品;二是其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规定的临界量。把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等列为重大危险源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定义范围。
造成对重大危险源人为地扩大范围的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国家标准不了解或者没有学习理解;二是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安全评价人员产生了误导。这一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分类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因此,安全评价机构不能以这个指导意见作为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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