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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笔试备考之教育法学上的四个归责原则

环球网校·2020-01-31 20:00:43浏览18 收藏9
摘要 教育法学一直是教师招聘考试的重点之一,出题范围宽,难度高,考查形式涉及单选、判断多选和案例。为了大家能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接下来环球网校小编简单区分一下教育法学上的四个归责原则。

我们先掌握一下基本概念。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在学校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四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则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方式确定。也就是说,谁有错,谁负责。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来说,就是默认有错,在自证清白。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有个特殊条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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