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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新办法,中央财政安排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一般”3种类别进行补助。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办法规定,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等。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当年的国家标准计划立项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申报书进行老师评估、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国家标准计划,确定计划项目的“重大”“基础通用”“一般”3种补助类别,并编制当年标准经费预算草案,列入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情况,对标准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依法及时批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标准经费预算。未列入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标准经费预算。
办法明确,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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