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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关某于2017年2月入职合肥某公司,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易燃品,公司规定“严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吸烟,违反将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月关某在上班时因烟瘾难耐,为省事没有到厂区外的指定吸烟区,在车间里(非吸烟区)抽烟被发现,随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关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00元。
另查明,该公司制定的“严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吸烟,违反将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过了民主讨论、工会审查、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等程序,并予以公示,关某也知晓此规定。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给予了倾斜保护。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该公司为生产经营性企业,生产产品为易燃品,而易燃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稍不注意,就会发生重大事故。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故应认定该公司严禁在车间内吸烟的规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公司与关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公司解除与关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本委予以支持,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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