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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张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市X汽车销售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2016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张某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入职后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张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2018年12月8日公司发布通知,内容为:“从2018年12月1日起,所有人员工资按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能自负盈亏的部门,盈利水平可以覆盖经营费用的主体店,绩效工资政策不变。请行政部、各店总经理将部门所有岗位编制人员名单、2018年12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清单,在2018年12月28日前上报到董事长办公室核准。”当日,该公司各店店长将文件内容传达给员工。
张某认为,公司取消绩效工资不合法,侵犯自己权益。于是,张某于2019年4月向合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绩效工资9000元。
【案件分析】:
公司单方取消绩效工资是否合法?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该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2月前,张某工资远高于合同约定工资,超出的部分应为绩效工资。张某在工作业绩和工作量未变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取消其绩效工资,属于克扣劳动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公司应举证证明取消张某等人绩效工资的正当性,如不能举证证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公司擅自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终,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取消绩效工资的行为违法,支持了张某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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