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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答案部分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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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业主的要求,导致了C工作延续的天数超过了C工作的总时差(C工作的总时差为7天),并且致使人员窝工费2500元,所以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2)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赶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故赶工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3)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拖延工期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4)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但是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因在C工作延误10天后,G工作的总时差为3天,延误(1900-1750)/(1750/35)=3天,未超过其总时差,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2.答:(1)事件1:因C工作的总时差为7天,延长时间为10天,故合理的补偿期为10-7=3天。
(2)事件2:补偿期为0天。
(3)事件3:补偿期为0天。
(4)事件4:补偿期为0天。
I工作缩短2天,故该项目的实际工期110+3-2=111天。
3.答:(1)事件1:
1)人员窝工补偿费:50×50=2500元
2)机械闲置补偿费:1000×50%×10=5000元
费用追加额=(人员窝工补偿费+机械闲置补偿费)×(1+规费费率)×(1+税金率)=(2500+5000)×(1+3.55%)×(1+3.41%)=8031元
(2)事件2:赶工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提出追加,但是提前完成了工期2天,每天可获得3000元的工期奖,故承包商可追加费用3000×2=6000元。
(3)事件3:不可以提出费用索赔,费用追加额为0。
(4)事件4:1900-1750=150m3,根据题意可知,G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工日为35天,工程量为1750m3,即每天完工50m3,承发包双方商定G工作不能增加工期,因此只能增加每一天的工程量,其中50m3无需赶工。费用追加额=(50×300+100×360)×(1+3.55%)×(1+3.41%)=54611元
因此,承包方可得到的费用追加额合计:8031+54611+6000=68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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