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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16 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 号)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16 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根据文件要求,根据新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我省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的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组织鉴定考试报名的,按照原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二、按原申报条件报名参加鉴定的人员,于 2019 年 5 月 31 前组织完成鉴定。
三、自 2019年6月 1 日起,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按照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具体职业和申报条件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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