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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豫职鉴〔2019)17号
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管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下半年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范围
下半年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包括育婴员及相关考试(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
二、时间安排及数据上报
(一)全省统一鉴定日期为11月16日,具体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见附件1~3。
(二)各省辖市鉴定中心及报名机构要按时提交鉴定数据和电子缴费表。省鉴定中心接收报名的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逾期不报的单位将不安排参加鉴定。
(三)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为统考资讯网络唯一官方发布平台,在工作网“业务专栏”一“统一鉴定”菜单项中可查询统考相关文件及报名机构联系方式。
三、报名管理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文件规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已经更新(新的申报条件见附件),各省辖市鉴定中心、省直报名点要严格按照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申报条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不得随意降低条件。
(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考生本人亲自填写,考生要在指定处填写个人承诺并签字。各级鉴定中心及报名机构在接收考生报名时,应认真查验备案表,备案表不得缺项少项(相关内容不涉及的填写“无”)。省直报名点来省鉴定中心进行考生资格复核时、省辖市鉴定中心来省鉴定中心审核一、二级报名资格时,均需携带内容完整的考生备案表,对未提交备案表的,省鉴定中心将不预受理。备案表作为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各鉴定中心和省直报名点要整理汇总并长期留存。
(三)对考生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报名机构违反文件规定、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而导致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参加鉴定的,由报名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省鉴定中心将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中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取消统一鉴定报名点资格的处理。
(四)报名应专人录入,仔细核对,确保考生信息准确无误-考生信息如有错误,须在11月6日之前,通过考务管理平台向省鉴定中心提交信息更改申请,自11月6日至考试日省鉴定中心不再受理考生信息修改申请。报名点工作失误导致考生信息录入错误的,由报名点承担相关责任。
(五)各省辖市鉴定中心、省直报名点要逐一通知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并提醒考生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入场考试。
四、综合评审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2级)综合评审均采取考生提交论文并参加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生撰写的纸质论文由考生在参加综合评审考试时带到考场提交,由监考人员现场收取。综合评审考试时间为考试日当天下午。
五、考点安排
(一)省直报名点、1级2级职业级别由省中心统一进行考务组织。受省中心委托,省辖市可负责属地3级、4级、5级职业的鉴定考务组织,若同一职业级别报名人数不足15(含补考)人,由省中心在省直统一安排考场。
若省辖市鉴定中心不组织实施本次全省统一鉴定,需向省鉴定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省鉴定中心将收回委托。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考培分离,集中设置考点。考生人数较多的省辖市,可设置多个考点,但同一职业(级别)的考生必须集中到同一考点考试。考点按理论实操同步模式编排考场,每个考点的考场号必须依次顺排,同一考点内考场号不得相同,编排考场时必须对报名单位进行混编。
(三)省鉴定中心决定在下半年统考中,对于机考职业,实行现场拍照,即考生入场时需在考场管理机上拍照“签到”,拍照后方可登录考试机进行考试。机考职业不再需要考生现场签名签到。
各省辖市鉴定中心应要做好考试用机和机房网管人员准备,提前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落实系统安装、调试、拍照等业务流程,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六、严格考试纪律,保证统一鉴定质量
(一)加强统一鉴定考试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对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接收、运送、保管、启封、发放、回收等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规定,保密室24小时专人值班。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违法泄密行为,要及时上报、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统一鉴定考务管理。考点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布置考场,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规范程序,强化现场督考,配置视频监控和录像设备。监考人员要按《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监考人员工作程序(试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考场秩序,做好现场记录,严格执行试卷交接收发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点汇总,确保试卷及时完整、安全有序地回收。
对于在考试中有替考、组织作弊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认证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22号)要求,记录在案,作为人社部门信用认证的依据。对于考试作弊者,将记录其考试作弊行为到诚信数据档案库。
(三)落实好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于突发事件,考点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果断处置、防止扩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维护考生的根本利益,确保考试资料安全保密,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若发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点负责人要立即将情况上报省中心,并迅速报告市局主管领导协同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
(四)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各省辖市鉴定中心要扎扎实实做好考务工作的各环节,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圆满完成统一鉴定工作。
省鉴定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371)69306190.69306192,考试当日值班电话为(0371)69306193、69306197。各省辖市也要设立举报和值班电话,及时解答考生相关咨询,认真调查秉公处理群众举报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
1.育婴师申报条件
2.11月16日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和考核方案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育婴员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①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③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
(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① 相关职业:婴幼} L 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
② 本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
③ 相关专业:中职: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墓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小学教育.
11月16日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11月16日 | 育婴员 | 5~3级 |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
11月16日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 等级 | 鉴定内容 | 题型 | 题量 | 答题方式 | 分值 | 权重 |
育婴员 | 5-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判断 | 200 | 题卡作答 | 100 | 5% |
理论知识 | 95% | ||||||
技能操作 | 案例分析 | /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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