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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
2005年3月,某企业欲给该厂职工发放2004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经过对职工一年的业绩考核和奖励测算,其中100名职工获得年终奖一等奖金,发放金额为每人6012元。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办法规定计算,首先确定奖金的适用税率,即6012?2=501元,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每个职工就其取得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6012×10%-25=576.2元。
全厂代扣个人所得税=576.2×100=57620元
现在将该企业一等奖金发放额度改为6000元,每少发放奖金12元。
首先确定每个职工取得的奖金的适用税率,即6000÷12=500元,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每个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6000×5%-25=300元。
每人少发奖金12元,少纳税576.2-300=276.2元。全厂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27620元。节税的效果尤其明显。
当然,在年终一次性奖金课税办法改变之后,将个人工资总额在月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是有效降低工资薪金适用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筹划方法。因此,企业可以在对职工全年收入进行预测或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职工总收入在月工资薪金数额和年终奖金数额之间进行合理分割,以降低税负。这里的关键是每月工资薪金的数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的确定能够使总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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